★ 10月31日、11月3日和11月4日,方舟子分别在厦门大学、中国科 学院研究生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做了题为《以“科学”和“爱国”的名 义——学术腐败在中国》的报告。做为今年巡回演讲的最后一战,方舟子将于 11月18日(星期天)下午2点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(UCSD)做同题 报告,地点:Gallery B of Price Center (2nd floor),主办:UCSD中国 学生学者联谊会。 ★ 10月27日,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 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〉的决定》,据此决定,历时近三年的著 作权法修改工作圆满完成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(修正案)》正式得以审 议通过。在权利内容方面最大的修订是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。修正案引进了关 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定,前者指法律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避 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技术措施,例如通常所说的 加密措施;后者指法律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、录音录像制 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。这两项规定是保证电子环境下,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著作 权和邻接权安全的措施。计算机软件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定。 ★ 据中新社报道,北京11月8日,e龙公司诉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在北 京终审审结。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,搜狐网上所登载的6万余字的文字作品 和6张照片属侵权内容。为此,法院判定搜狐公司连续10天全天24小时在其 网站主页上刊登致歉声明。   e龙公司原审诉称,该公司从1999年8月开始,组织人员对上海、成都、 杭州等城市的饭店、咖啡店和酒吧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,将得到的资料编辑整 理登载于网上。后发现搜狐公司的网站上出现了与e龙公司网站内容相同的网页。 于是,e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,公开道歉及对此进行经济赔偿。   搜狐辩称,原告的网页内容不具备独创性,故不能构成作品,e龙公司所称 的“调查”也不是作品的创作。搜狐还称,其网页上的内容是独立收集整理的, 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。  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认定,e龙公司的网页内容具有独创性,受著作法 保护,而被告搜狐公司称该网页内容是由其自行收集完成的证据不足。故驳回搜 狐公司上诉,维持搜狐向e龙赔款6000元人民币和公开致歉10天的原判。